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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以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何春先生、蔡磊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何春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聘任蔡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独立董事(签字):
钱娟萍陈凌潘伟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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