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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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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zxt456 发表于 2022-5-20 00:00:00 浏览:  4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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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22-03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
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徐世帅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0年4月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指
定螺纹钢交割厂库,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为公司向上期所申请交割厂库资格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根据《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鞍钢政发[2020]45号)第二十七条“鞍钢集团及子企业作为担保人,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或其利益关系人提供反担保”,鞍山钢铁现要求公司就其为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向其提供反担保。为促进公司期货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拟根据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鞍山钢铁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3亿元。
因鞍山钢铁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
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交易对方鞍山钢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
主要办公地点: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陆拾亿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912103002414200141
主营业务:钢材、金属制品(不含专营)、铸铁管、金属结构、金
属丝绳及制品、炼焦及焦化产品、水泥、电力生产、冶金机械设备及
零部件、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铁矿锰矿采选、耐火土石开采等。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净资产人民币
113395.74百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49830.85百万元,净
利润人民币12969.54百万元。鞍山钢铁目前最新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
2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鞍山钢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一)反担保保证范围
公司根据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鞍山钢铁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鞍山钢铁根据担保函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公司必须立即足额向鞍山钢铁偿付。
(二)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且不可撤销。
(三)反担保保证期限
自公司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螺纹钢期货厂库协议》
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即合同存续期)及合同存续期结束后两年。
(四)反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公司螺纹钢厂库交割业务计划量测算得出)。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方
甲方:鞍山钢铁乙方:公司
(二)反担保保证范围乙方愿意根据甲方与上期所签订的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
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甲方根据与上期所的担保函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
(三)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反担保保证期间
自乙方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螺纹钢期货厂库协议》
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即合同存续期)及合同存续期结束后两年。
(五)反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协议为《担保函》的从合同,但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受《担保函》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担保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法人名称、法
定代表人、法人财产等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向鞍山钢铁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山钢铁为公司提供担保
的前提下而作出的同等条件反担保,为担保人提供其于担保项下义务的反担保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期货业务稳步发展,通过开展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降低现货交割风险,且由担保产生的或有经济赔偿责任总体金额可控。
此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4总金额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
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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