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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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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994c 发表于 2022-5-25 00:00:00 浏览:  3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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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法东律大意会见的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546-2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20份1有2限年公第司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法西律河意池化见工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5月24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法律意见书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法律意见书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9:15-15:002期01间2的年任第意时五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法集律、召意开见是依书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007427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155%。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疫情影响,未到现场的董事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92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法律意见书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法律意见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20取1现2场年投第票五与次网络临投时票股相结东合大的会方的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法代律表、意监见事书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708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
反对3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427%;反对3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171%;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2.00《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法律意见书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20会1议2年的中第小五股次东所临持时股股份的东大7.9会863的%;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法0股律)意,见占出书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3.00《2021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4.00《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法律意见书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29股01,2占年出第席会五议次所临有时股东股所东持大股份会的的99.934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法持律股意份见的书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6.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7.00《关于公司2022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6719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587%;
反对2429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73%;弃权
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20情1况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法议律的中意小见股书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议案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938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6%;反对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63%;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131 jgj 5i1Hf Mi Ci ¥i ~ ) ~ ft J5ff~ GRANDALL LAW FIRM (N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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