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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海航投资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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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投:关于海航投资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6-3 00:00:00 浏览:  3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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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
专项审核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10435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目录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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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1043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公司”)2022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以下简称“公告”)实施了核查。该公告已由海航投资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披露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披露公告的责任海航投资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
告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保证披露的公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披露的公告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
第1页大华核字[2022]0010435号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披露的公告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海航投资公司的联营单位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之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认定为间接地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截至2022年5月31日,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57364516.52美元。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核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公告使用者关注,公告是海航投资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本专项审核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附件:《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璐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第2页大华核字[2022]001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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