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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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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jx 发表于 2022-6-7 00:00:00 浏览:  3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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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等。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自愿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
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将在
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
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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