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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隆科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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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隆科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2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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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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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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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2812号
致: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艾隆科技四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银花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5月23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8734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191864股.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065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8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2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006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1.1审议通过选举邱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367384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1.6963%。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295501票。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12.1审议通过选举张春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367384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1.696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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