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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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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jx 发表于 2022-5-19 00:00:00 浏览:  4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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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视频通讯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4.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2022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悦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13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588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51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588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5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88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99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4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8958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5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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