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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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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橙色 发表于 2022-5-12 00:00:00 浏览:  5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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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引言.................................................6
第二节正文.................................................8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8
一、《问询函》问题1.3..........................................8
二、《问询函》问题7...........................................13
三、《问询函》问题8.1.........................................15
四、《问询函》问题8.2.........................................16
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2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1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5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25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7
七、发行人的业务.............................................27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4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9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1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42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4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7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9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0
二十、结论意见..............................................50
第三节签署页...............................................51
8-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股份
公司、瑞可指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达、公司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国科瑞华指
发行人5%以上股东
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系发联瑞投资指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控制的企业
四川瑞可达指四川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艾立可指江苏艾立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绵阳瑞可达指绵阳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亿纬康指亿纬康(武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速电科技指四川速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成都康普斯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成都康普斯指司,已于2020年9月注销天索(苏州)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苏州天索指公司,已于2020年5月转让绵阳瑞可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绵阳新能源指公司,已于2018年10月注销东吴证券、保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荐机构发行人会计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容诚所
本所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发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
《公司章程》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说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指书》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发行预案》指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容诚会计师就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最近三年《审指 的容诚审字[2021]230Z0042 号《审计报告》,就 2021 年度计报告》
财务报表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0539 号《审计报告》
8-3-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最近一期财发行人2022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指务报表务会计资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审核规则》指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实施细则》指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上市规则》指订)》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3月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8-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聘请律师协议》,担任其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12日下发《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且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相关事项发生了变更,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期间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
8-3-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和提供了为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
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六)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正文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1.3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已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签署《投资协议书》,确定了上述项目建设用地安排,正在履行购地程序;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项目备案立项、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项目购地、项目备案立项、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核查募投项目用地情况瑞可达拟在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和
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于
2022年2月23日与瑞可达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同意将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
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内淞葭路南、尹山湖东面积为43亩、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给瑞可达作为募投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用地”)。
目前,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内部审批流程。根据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说明》,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地块规划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乡规划,瑞可达将于2022年9月底之前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瑞可达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此外,根据《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说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及用地指标充足,配套设施完善;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瑞可达未能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8-3-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苏州吴中经
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措施,并且保持用地政策不变,确保瑞可达尽快取得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等相关法规要求的募投项目用地,避免对募投项目整体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当地的土地政策、城市规划,且已取得当地政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项目购地、项目备案立项、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022年3月24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均取得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分别为吴开管委审备〔2022〕107号和吴开管委审备〔2022〕
106号。
2022年5月9日,瑞可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取得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开管委审环建[2022]25号),同意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建设。同时,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研发中心项目不涉及生产加工,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中“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之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类建设项目,根据上述管理名录,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于2022年2月23日与瑞可达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同意将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内淞葭路南、尹山湖东面积为43亩、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给瑞可
达作为募投项目用地。目前,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根据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说明》,瑞可达将于2022年9月底之前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瑞可达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备案立项和环评批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
8-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购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相关环境保护、土地获取进展详见本题“(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核查募投项目用地情况”和“(二)项目购地、项目备案立项、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回复。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据此,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综上,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
的相关规定
(1)《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1)《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1)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专户存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均投向公司主营业务,着眼于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强研发实力,不存在跨界投资,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
8-3-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融业务等情形。
(2)《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2)《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2)规定:“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
(3)《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3)《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3)规定:“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
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的“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章节详细披露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
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公司主营业务,在现有业务基础上,新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强研发实力,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募投项目已经完成了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估;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瑞可
达将于2022年9月之前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因此,发行人已经充分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4)《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4)规定:“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的预案等相关议案。截至此次董事会召开时,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尚未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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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将已投入的资金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的情形。
(5)《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5)《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5)规定:“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等非资本性支出的,按本解答21的有关要求执行”。
公司本次发行计划使用21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符合解答21的(1)条。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资产,不适用解答21的(2)和(6)条。
解答21的第(3)、(4)、(5)条涉及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分析详见《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3相关内容。
(6)《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6)《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答复(6)规定:“保荐机构应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机构已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发表意见,详见《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1.1和1.2的相关内容;保荐机
构对募集说明书关于募投项目的披露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平实、
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0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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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过程
(1)查阅《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吴开管委审备〔2022〕106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吴开管委审备〔2022〕107号);
(3)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4)查阅《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
局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5)查阅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的《说明》、苏州吴中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6)实地查看了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建设用地情况,并了解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土地储备情况。
2、核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
(2)发行人已经充分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
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0的相关规定。
二、《问询函》问题7
根据申报材料,吴世均直接持有公司29.86%的股份;同时通过联瑞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0.88%的股份,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0.46%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请发行人说明:(1)吴世均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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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披露计划认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区间、资金来源;(2)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吴世均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如是请披露计划认
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区间、资金来源吴世均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瑞可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吴世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瑞可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瑞可达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吴世均直接持有公司322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6%;同时持有公司股东联瑞投资141.75万元出资,占联瑞投资出资额的
23.63%,间接持有公司0.88%的股份,并且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0.46%的股权。本次发行前,吴世均共计持有公司31.20%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324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4040.00万股,吴世均共计持有公司24.00%股份,仍处于控制地位。
鉴于实际发行股数系基于发行询价结果确定,而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若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前20个交易日均价测算本
次发行规模的情况如下:
前20个交易测算底价发行规模发行股数发行新股占发
项目日均价(元/股)(万元)(股)行后总股本的(元/股)a b=a*80% c d=c/b 比例
单价/数量90.4472.3670000.0096738528.22%
若以上述发行股数测算,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吴世均合计持有公司28.63%的股份,而第二大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持
8-3-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比例为6.91%,与吴世均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大,不会影响吴世均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过程(1)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出具的《关于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承诺函》;
(2)查阅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文件,了解本次发
行规模、定价规则,并结合公司股价变化测算本次发行股数和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核查意见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吴世均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瑞可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问询函》问题8.1
四川瑞可达向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出租方出具的文件,其同意将相关房产仍租赁给四川瑞可达,待询价流程完成后会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请发行人说明:尚未签署续租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四川瑞可达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预计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尚未签署续租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四川瑞可达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预计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科发”)系绵阳市国资委下属
国有全资公司,四川瑞可达于2020年2月开始向其租赁南湖电子信息工业园3
8-3-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幢 1-3 层合计 6965.00 2m 厂房,并于 2021 年 1 月根据经营需要追加租赁了 3 幢
3 层剩余的 1393 2m 厂房,上述租赁均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租赁到期时,四川瑞可达与绵阳科发协商续租事宜,双方均同意续租,但因绵阳科发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需要履行询价、审批流程确定续租租金,因流程时间、疫情影响等因素,其内部流程未能及时完成,影响了续租合同的签署工作。因此,四川瑞可达未及时签署续租合同具有合理性。
2022年4月27日,四川瑞可达与绵阳科发就上述厂房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保证了四川瑞可达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过程
(1)查阅绵阳科发出具的《关于厂房续租的复函》;
(2)查阅四川瑞可达与绵阳科发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
2、核查意见
(1)四川瑞可达与绵阳科发未及时签署续租合同系因出租方绵阳科发内部
流程尚未完成所致,具有合理性;
(2)四川瑞可达与绵阳科发已于2022年4月27日就全部租赁厂房续签了
《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对四川瑞可达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8.2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8-3-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范围是否公司名主体性质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业称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
接器、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
电气设备、电子母排;销售:电子产品、电子
元器件、电线电缆、光纤光缆、模具、紧固件、
机械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
苏州瑞连接器、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发行人否
可达电气设备、电子母排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北斗/GPS 卫星导航终端及模块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维修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光电连接器、电子元件及组件、传感器、线束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件及
组件、电线电缆、光纤光缆、模具、坚固件、
四川瑞机械配件、仪器仪表的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控股子公司否
可达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允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种电缆、电子产品、电器元器件、接插件、
端子、五金交电、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
摩托车配件、通讯设备的技术研发、设计、制
江苏艾造;塑件、橡塑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控股子公司否立可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特种电缆、
连接器、线束、五金、电子产品、汽车配件、
摩托车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转
绵阳瑞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控股子公司否
可达电线电缆、模具、坚固件、机械配件、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的销售;国家允许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汽车及汽
车零部件、计算机软硬件、传感器、机电设备、
电线电缆、模具、紧固件、机械配件、仪器仪
武汉亿表、通信设备的研发、制造及批零兼营、技术控股子公司否
纬康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的研发、生产、销速电科
参股子公司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否技务。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组件、计算机软
8-3-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硬件、仪器仪表、电池管理系统、柔性电路板、
电源模块、电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动
汽车充电桩、充电器、发电机、高低压开关柜
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物联网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
电力工程设计、安装;弱电工程、通讯工程的
设计、施工、技术转让;模具生产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医疗器械制造与销售;贸易代理;
货物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工程;智能化安装;电力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公司自有不动产对外出租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3项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发行人将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25幢,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
第6011858号的房产租赁给苏州西山中科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坐落租赁期限号 ( 2M )苏州西山中科药吴中区吴中大道2588
1 物研究开发有限 发行人 号旺山第一工园 C25 4384.96 2020.09.01-2026.12.31
公司幢上述不动产系发行人于2019年自江苏吴中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处受让取
8-3-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得,用于研发;后因发行人战略发展,上述不动产闲置,为避免资源浪费,发行人将上述不动产出租给苏州西山中科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9-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发行人上述不动产出租的收
入为46.37万元、139.11万元、34.78万元,分别占发行人2020年9-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营业收入比例为0.24%、0.15%、0.10%,占比较低。
4、发行人已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就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及能力,亦不存在住宅房地产或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也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务发展规划;
2、本公司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
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综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1、核查过程
(1)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工商信息平台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并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4)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
(6)查阅发行人的《房屋转让合同》和《第一工园 C25 幢房屋租赁合同》;
(7)查阅发行人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专项承诺。
8-3-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8-3-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发行
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8-3-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1)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590 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539 号),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最近一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8日披露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8-3-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
局签署的《投资协议书》、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的《说明》、本次
募投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批复文件、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内淞葭路南、尹山湖路东,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就上述项目用地出让事宜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瑞可达已取得募投项目的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将于2022年9月底之前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瑞可达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
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8-3-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前,吴世均直接持有公司322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
本的29.86%;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联瑞投资141.75万元出资,占联瑞投资出资额的23.63%,间接持有发行人0.88%的股份,并且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1.20%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324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4040.00万股,吴世均持有发行人24.00%股份,仍处于控制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10%,不存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之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6)发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因此,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符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理由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240万股(含3240万股),未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30%;
8-3-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但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吴世均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322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9.86%;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联瑞投资141.75万元出资,占联瑞投资出资额的23.63%,间接持有发行人0.88%的股份,并且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1.20%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8-3-2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吴世均3225000029.86
2国科瑞华81360007.53
3黄博71400006.61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4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47090004.3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联瑞投资40000003.70
东吴证券-民生银行-东吴证券瑞可达员工参
627000002.50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南京邦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邦盛赢新创
721700002.01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8马剑19800001.83
9寿祖刚19400001.80
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俱成秋
1018840001.74
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6690900061.94
(三)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吴世均、国科瑞华和黄博。
1、吴世均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吴世均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2、国科瑞华截至2022年3月31日,国科瑞华直接持有发行人7.53%股份。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未发生变化。
3、黄博
截至2022年3月31日,黄博直接持有发行人6.61%的股份,同时通过联瑞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25%的股份,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
0.26%的股份。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和股份质押、
冻结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
8-3-2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吴世均直接持有公司322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9.86%;同时持有发行人股东联瑞投资141.75万元出资,占联瑞投资出资额的
23.63%,间接持有发行人0.88%的股份,并且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
行人0.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1.20%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324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4040.00万股,吴世均持有发行人24.00%股份,仍处于控制地位。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文件未发生变化。
8-3-2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生产所需的必要经营资质文件。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均为连接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没有发生过变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36198.6990172.3561038.7550837.65
主营业务收入36019.1489416.4060663.2150626.0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9.50%99.16%99.38%99.58%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连接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对关联方范围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世均先生。吴世均先
8-3-2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的具体情况未发生变化。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他企业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1国科瑞华直接持有发行人7.53%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6.61%股份,通过联瑞投资间接持
2黄博有发行人0.25%股份,通过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
持有发行人0.26%股份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包括黄博先生、国科瑞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博先生、国科瑞华的具体情况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吴世均为联瑞投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联瑞投资23.63%的出资份额,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瑞投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控股及参股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下属的控股及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四川瑞可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江苏艾立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绵阳瑞可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武汉亿纬康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5%的股权
5速电科技公司的参股公司,2021年12月公司取得了其45%的股权
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曾持有其65%的股权,已于2020年9
6成都康普斯
月注销
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曾持有其51%的股权,已于2020年5
7苏州天索
月转让上述控股及参股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人子公司”部分所述。
6、上述第1、2、3项中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3-2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上述第2、3、4、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此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过去12个月内存在上述第1-7项所列情形的企业或自然人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2020年度2019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56.89286.03275.39231.60
(2)与苏州天索的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
2020年5月,瑞可达将持有的苏州天索51%股权予以转让,股权转让后苏
州天索不再纳入瑞可达的合并报表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瑞可达将股权转让后一年内,与苏州天索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管理。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瑞可达与苏州天索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5月2020年6-12月
占同交易类占营业占营业交易内容占同类类型
型收入/收入/成定价方金额型交易金额交易成本的本的比法的比例的比比例例例关联销新能源连成本加
9.500.01%0.01%13.120.02%0.04%
售接器、模块成定价关联采成本加
元器件60.470.09%1.65%191.950.44%9.16%购成定价
(3)与速电科技的关联交易
*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
8-3-3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年12月,公司取得速电科技45%股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取得速
电科技股权以后与速电科技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管理。报告期内,公司在2022年1-3月与速电科技有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入/成占同类型交易交易类型交易内容金额定价方法本的比例的比例新能源连接成本加成定
关联销售106.580.29%0.34%
器、模块价成本加成定
关联采购元器件0.970.01%0.07%价
*关联房产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四川瑞可达出于经营需要,存在向关联方速电科技承租房屋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承租方定价方式租赁面积2022年1-3月租金
速电科技四川瑞可达市场价格1300平方米3.43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而支付的租赁费用发生额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上述交易外,未与关联方发生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均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世均及其配偶、股东黄博及其配偶为公司银行借款及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进行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关联方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及截至报告期末的履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是否履序号担保方债权人起始日到期日担保金额行完毕
吴世均夫妇、中国银行苏州
12017.12.122019.09.245000.00是
黄博夫妇吴中支行浙商银行苏州
2吴世均夫妇2018.04.042021.04.036600.00是
分行浦发银行苏州
3吴世均夫妇2018.04.262019.04.268000.00是
分行
吴世均夫妇、中国银行苏州
42018.11.122019.11.125000.00是
黄博夫妇吴中支行建设银行苏州
5吴世均夫妇2018.12.202019.12.132000.00是
分行浦发银行苏州
6吴世均夫妇2019.04.282022.04.288000.00否
分行
8-3-3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吴世均夫妇、中国银行苏州
72019.11.272020.11.265000.00是
黄博夫妇吴中支行中信银行苏州
8吴世均夫妇2019.11.292020.11.293600.00是
分行建设银行苏州
9吴世均夫妇2019.12.202020.05.072000.00是
分行招商银行苏州
10吴世均夫妇2020.01.212021.01.205000.00是
分行建设银行苏州
11吴世均夫妇2020.05.072020.11.032000.00是
分行江苏银行苏州
12吴世均夫妇2020.07.142021.04.091200.00是
吴中支行宁波银行苏州
13吴世均夫妇2020.07.242023.07.245000.00否
分行工商银行高新
14吴世均夫妇技术产业开发2020.08.202023.08.1910000.00否
区支行招商银行苏州
15吴世均夫妇2020.09.082021.09.0710000.00是
分行中信银行苏州
16吴世均夫妇2020.11.242021.11.248400.00是
园区支行建设银行苏州
17吴世均夫妇2020.12.022023.12.018000.00否
吴中支行浙商银行苏州
18吴世均夫妇2021.08.232024.08.2311000.00否
分行招商银行苏州
19吴世均夫妇2021.08.112022.08.1010000.00否
分行中信银行苏州
20吴世均夫妇2021.11.192022.11.1910800.00否
分行江苏银行苏州
21吴世均夫妇2022.01.172022.12.1410000.00否
吴中支行
3、关联方往来余额
2020年末,公司与苏州天索间关联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往来科目金额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107.14
2022年3月末,公司与速电科技的关联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往来科目2022年3月31日
应收账款60.65
应付账款4.25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其他关联方往来余额。
8-3-3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批准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关联方回避等方面均符合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公允、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经核查,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该等措施是可行的,有效的。
(六)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世均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29.86%的股份,通过联瑞投资和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0.88%和0.46%的股份。吴世均先生除实际控制发行人以外,还实际控制联瑞投资,联瑞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吴世均先生除直接持有并通过联瑞投资、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未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8-3-3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经核查,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函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该等措施是可行的,有效的。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发行人拥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不动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况。
2、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承租面积
出租方 物业坐落 2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方 (M )
吴中综合保税区集宿区域15幢:2021.12.03-
3间
805、806、807室2022.12.02
吴中综合保税区集宿区域14幢
808、810、811、812、813、814、2022.03.25-
14间
815、817室;15幢801、802、803、2023.03.24
804、809、811室
苏州市吴中吴中综合保税区集宿区域15幢
瑞可资产经营管505-510室、511、513室,14幢2021.07.05-员工
115间
达理有限公司816、818、819、821、823、825、2022.07.04宿舍
827室
吴中综合保税区集宿区域15幢
701-719、721、723、725、727、
2021.04.18-
808、810、812-819、821、823、
72间2022.04.17[
825、827室;14幢801-809、注1]
901-919、921、923、925、927室;
1幢412-415室
苏州花田房2021.07.05-瑞可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东员工
2地产经纪有10间2022.04.04[
达进路269号宿舍
限公司注2]
8-3-3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苏州苏城首
瑞可2022.03.25-员工
3叶房产经纪首开常青藤28-101号8间
达2025.03.24宿舍有限公司江苏拓斯达
瑞可苏州市吴中区淞葭路1999号3号2022.03.01-
4机器人有限7000仓库
达楼三、四层2024.02.29公司江苏
江苏长峰电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集中区创业约2020.10.01-生产
5艾立6844.6
缆有限公司路12号2023.09.30经营可2四川绵阳科发长
南湖电子信息工业园3幢1楼、22022.01.01-生产
6瑞可泰实业有限8358
楼、3楼2022.12.31经营达公司四川
2021.10.01-生产
7瑞可速电科技南湖电子信息工业园5幢2楼1300
2022.9.30经营

东风(十堰)武汉发动机减震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毛湾村(武汉2022.01.01-生产
8亿纬36器有限公司宏达物流园内)1号厂房2022.12.31经营康武汉分公司
注1:已签订续租协议,租赁期限为2022.04.18-2023.04.17。
注2:已签订续租协议,租赁期限为2022.04.05-2023.04.04。
经核查,上述第1、2、3、4、6、7项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房产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有效性。
四川瑞可达的房屋出租方目前未取得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根据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出具的《厂房租赁的证明》,四川瑞可达租赁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出租方绵阳科发长泰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属绵阳南湖电子信息工业园的厂房所占用地系灾后恢复重建土地,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目前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土地招拍挂程序,土地证及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向出租方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已完成竣工验收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出租方于竣工验收后将尽快办理产权证书,预计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待取得产权证书后将配合发行人完成租赁相关的备案手续。
8-3-3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租赁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4项境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核定使用商取得商标注册人注册号有效期限注册地号品类别方式
2022.03.28-原始
1发行人597992199中国
2032.03.27取得
2022.03.28-原始
2发行人597917639中国
2032.03.27取得
江苏艾2021.12.07-原始
3554678699中国
立可2031.12.06取得
江苏艾2021.11.28-原始
45545696417中国
立可2031.11.27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境内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7项专利因年限届满失效,同时新增15项境内专利,均无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1)失效专利取得序号专利权人专利技术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方式一种防止绝缘子松动实用原始
1发行人201220081465.02012.03.07
的射频连接器新型取得电连接器插针倒刺的实用原始
2发行人201220081911.82012.03.07
错位结构新型取得电连接器插针倒刺的实用原始
3发行人201220081912.22012.03.07
非对称结构新型取得一种电连接器插孔上实用原始
4发行人201220086436.32012.03.09
的劈槽结构新型取得电连接器插针端子定实用原始
5发行人201220086209.02012.03.09
位安装结构新型取得一种线束连接器的双实用原始
6发行人201220106709.62012.03.20
重接地和防转结构新型取得
7发行人电连接器外壳接地针实用201220107485.02012.03.21原始
8-3-3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序号专利权人专利技术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方式结构新型取得
(2)新增专利取得序号专利权人专利技术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方式一种圆形集束防水型实用原始
1发行人202120735846.52021.04.12
射频连接器新型取得一种低成本的馈电芯实用原始
2发行人202120883094.72021.04.27
连接器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发行人一种转接器转接端子202122038044.12021.08.25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4发行人一种车用转接端子202122020380.32021.08.25
新型取得
一种插槽式PCB焊接 实用 原始
5发行人202122270072.62021.09.18
端子新型取得
一种PCB板转接连接 实用 原始
6发行人202122270071.12021.09.18
器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7发行人一种换电连接器202122338989.52021.09.26
新型取得一种换电连接器密封实用原始
8发行人202122338599.82021.09.26
结构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9发行人一种车载防水连接器202122424956.22021.10.09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0江苏艾立可一种高性能散热电缆202022935529.62020.12.10
新型取得一种高稳定性新能源实用原始
11江苏艾立可202120098064.52021.01.14
用电缆新型取得一种高性能扁平新能实用原始
12江苏艾立可202120597453.22021.03.24
源车用电缆新型取得一种高性能热稳定新实用原始
13江苏艾立可202120658095.12021.03.31
能源车用电缆新型取得一种便于快速锁紧及实用原始
14四川瑞可达取卸的连接器连接结202121112179.12021.05.21
新型取得构一种集成式插座及集实用原始
15四川瑞可达202122654186.02021.11.01
成式储能连接器新型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境内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3、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登记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作品取得序号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类别方式
1 发行人 瑞可达公司LOGO 美术 国作登字 2021.12.02 原始
8-3-3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作品取得序号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类别方式
作品 -2021-F-00278635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作品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4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参股子公司;此外报告期内曾有2家子公司。经核查,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相关子公司具体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江苏艾立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行人拟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对江苏艾立可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江苏艾立可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仍持有江苏艾立可100%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尚未办理完毕。
(四)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发行人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是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主要为股东投入及经营期间购买所得。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截止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机器设备账面价值6557.85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330.09万元,办公设备账面价值48.05万元,电子设备账面价值224.31万元,其他设备账面价值2630.28万元(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运输设备行驶证照齐备,发行人拥有该等设备的所有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状况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对外出租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外出租情况;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相关对外出租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出租合法、有效。
8-3-3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经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1、采购合同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计划和库存情况,由采购部向供应商直接采购。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合同价序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款或报履行期限号酬
镇江市唯顺益电外协加工采购、具体
1瑞可达-2015.08.04-长期有效
镀有限公司采购条件以订单为准
外购元器件采购,具杉埃克国际贸易
2瑞可达体采购条款以订单为-2017.03.30-长期有效(上海)有限公司准预计丹阳百川精密部
3瑞可达插针839万2022.01.01-2022.12.31
件有限公司元江苏联通智能控预计
4瑞可达制技术股份有限电子线814万2022.01.01-2022.12.31
公司元预计莱尼电气线缆(中
5瑞可达线材6107万2022.01.01-2022.12.31
国)有限公司元预计苏州祥洲贸易有
6瑞可达胶料9540万2022.01.01-2022.12.31
限公司元
2、销售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合同价款或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号报酬
深圳市中兴康通信连接器产品,
1瑞可达讯电子有限公具体销售条款以实-2015.08.01-长期有效
司际订单为准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四川瑞珠海银隆电器
2产品,具体销售条-2018.08.15-长期有效
可达有限公司款以实际订单为准重庆长安新能新能源汽车连接器
3瑞可达源汽车科技有产品,具体销售条-2019.01.10-长期有效
限公司款以实际订单为准
通信连接器产品,西安华天通信
4瑞可达具体销售条款以实-2019.04.02-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际订单为准上海蔚来汽车新能源汽车连接器
5瑞可达-2019.06.21-2022.06.20
有限公司产品,具体销售条
8-3-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合同价款或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号报酬款以实际订单为准上海通用五菱新能源汽车连接器
6瑞可达汽车股份有限产品,具体销售条-2020.08.18-长期有效
公司款以实际订单为准
3、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利担保借款人银行合同名称金额借款期限合同编号号率方式
LPR HTZ3229975
建行吴中长人民币流动资2022.03.25-保证
1 发行人 4000 -0.5 00LDJ2022N
桥支行金贷款合同2023.03.24担保
5% 06K
4、担保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金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担保期限额
建设银行苏州吴中支2020.12.02-
1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8000.00
行2023.12.01
2021.08.23-
2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浙商银行苏州分行11000.00
2024.08.23
2019.04.28-
3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浦发银行苏州分行8000.00
2022.04.28
工商银行苏州高新技2020.08.20-
4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10000.00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023.08.19
2021.08.11-
5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10000.00
2022.08.10
2020.07.24-
6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宁波银行苏州分行5000.00
2023.07.24
2021.11.19-
7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中信银行苏州分行10800.00
2022.11.19
江苏银行苏州吴中支2022.01.17-
8吴世均、赵丽蓉夫妇发行人10000.00
行2022.12.14
5、对外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有关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发行人继续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
8-3-4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二)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均为发
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需对其合同主体进行变更的情形,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相关政府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形。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保情况
1、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担保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担保外不存在其他相互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一季度报,截止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380623.69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347802.63元(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化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导致其股本变化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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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具体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暨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公司章程》后经过历次修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22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共修改1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经审查,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与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该章程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能够充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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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发行人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已经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2次。
经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构成及任职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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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变化属于正常人事更迭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苏文兵、栾大龙、张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鉴于苏文兵、栾大龙、张超连续任职已届满六年,其任期于2022年3月8日到期,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俞雪华、林中、周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了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董事会所聘任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确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2020年11月,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确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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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增值额16%、13%[注]、6%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19]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货物及增值税应税劳务执行13%的增值税率。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单位名称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苏州瑞可达15%15%15%15%
四川瑞可达15%15%15%15%
江苏艾立可15%15%20%20%
武汉亿纬康25%25%25%25%
绵阳瑞可达25%25%25%25%
成都康普斯--15%15%
苏州天索--25%25%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四川瑞可达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确认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型
产业项目,2021年至2030年享受国家鼓励类型产业项目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3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分别为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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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1215.01万元、931.35万元、980.97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绵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
亭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证
明或涉税信息查询告知书,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市场监督、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经开分局、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
督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宜兴市官林镇应急管理局、绵阳经开区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蔡甸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土地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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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
地土地管理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海关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市场监督、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海关、土地
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项目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的备案和批准
2022年3月24日,瑞可达研发中心项目取得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吴开管委审备〔2022〕106号);瑞可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取得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吴开管委审备〔2022〕107号)。
2022年5月9日,瑞可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取得了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
8-3-4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开管委审环建[2022]25号),同意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建设。同时,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研发中心项目不涉及生产加工,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中“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之“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类建设项目,根据上述管理名录,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情况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于2022年2月23日与瑞可达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同意将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内淞葭路南、尹山湖东面积为43亩、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给瑞可达作
为募投项目用地。目前,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根据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说明》,瑞可达将于2022年9月底之前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瑞可达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五)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2052 号),2021 年 7 月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5.02元。募集资金总额4055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983.34万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58 号《验资报告》。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8-3-4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34983.34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4880.31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209.67
截至2022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20312.70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承诺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高性能精密连接器产业化项目25000.004880.42
补充流动资金9983.349999.89
合计34983.3414880.31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并出具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590 号),发表意见为:“我们认为,瑞可达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瑞可达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590 号)并经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一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未发生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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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未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涉及的各类事项,均不受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目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吴世均、黄博、国科瑞华。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吴世均、黄博、国科瑞华的确认,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实质影响或给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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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侍文文王骏焦成倩
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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