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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捷科技:冠捷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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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捷科技:冠捷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洪辰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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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2:00在南京市栖霞区天佑
路77号冠捷科技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周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周二)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48502154份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328%,表决结
果明细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138121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0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0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0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其中,第11项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交易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审议时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8项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孙钻
负责人:顾功耘经办律师:白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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