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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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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zxl6666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4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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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240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通过视频连
1线的方式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
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叶湘武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
2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352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3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904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5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4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31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3(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9%;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表决情况: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9%;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0251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0%;反对2321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0%;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4、《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955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4%;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34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6808%;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74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表决情况:同意29003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5%;反对2307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4%;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893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9%;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72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2167%;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7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6358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239%;反对115988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41%;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17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9035%;反对2307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052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3%。
表决结果:未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____李静娴______
____罗瑶_____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三座8层,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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