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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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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3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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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819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809 号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新风光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风光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视频见证了新风光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2法律意见书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二)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洪臣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14点30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5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920939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80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6874278
3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0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96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29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股份93375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721%。
本所律师认为,新风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06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89%;反对33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0414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18%;反对3345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82%;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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