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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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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牛气 发表于 2022-6-2 00:00:00 浏览:  1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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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向28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3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50.00万股,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林:____________
吴静:____________
陈敏: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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