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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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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994c 发表于 2022-5-20 00:00:00 浏览:  2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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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59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1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59号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4.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一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名,所持股份数为135994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92%。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所持股份数为134287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422%。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2名,所持股份数为1706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欣龙控股45508591股(占欣龙控股总股本的8.45%)的股份表决权根据《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仍由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行使。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5(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689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02%;
反对1305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75%;反对1305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672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9%;
反对1136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弃权1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32%;反对1136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886%;
弃权1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82%。
3.审议通过《202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4672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9%;
反对118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31%;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32%;反对1187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649%;
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19%。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66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24%;
反对1329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2.1114%;反对1329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88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614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51%;
反对1245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59%;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351%;反对1245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730%;
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19%。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577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83%;
反对1416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966%;反对141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0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66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06%;
反对1331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49%;反对1331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3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7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罗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解冰
2022年5月19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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