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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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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2-6-2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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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香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3
1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2年6月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春宝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鉴于拟出席公司 2022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H股持有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在 H股类别股东大会(不包括续会)上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2年 6月 1日下午举行的 2022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推迟至 2022年 6月 7日下午举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情况具体如下:
(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41100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10 %。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21681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876 %;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9419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4%。
(二)2022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公司 2022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人,代表
2有表决权 A股股份数 221681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76.8586%。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除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就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推迟至 2022年 6月 7日下午举行,该等议案尚待公司 2022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3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就涉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尚待公司 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通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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