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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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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6-6 00:00:00 浏览:  3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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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骨干技术(业务)员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价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2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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