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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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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资春风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2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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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C 座 8 层
电话:(010)85328000传真:(010)65323768
邮编:100020 网址:http://www.longanlaw.com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詹丽娜律师、谷红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证明等相关
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
1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2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0:00在北京映翰通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为积极配合北京市朝阳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与现场2会议要求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经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名,代表17767411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87%。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3339519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代表92909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3名,代表21106930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2582%。
除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以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3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5.《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414.《关于修订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大会通知》中第7项议案名称为《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第8项议案名称为《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但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中审议的议案分别为《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解释,《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内容系笔误,上述两项议案的名称应当分别为《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对应审议的议案内容实际为“2022年度的财务预算事项”及“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事项。对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存在错误,但是鉴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已经明确了审议事项实际为“2022年度的财务预算事项”及“公司董事、监事
2022年度薪酬方案”事项,前述事项不会对股东表决前述两项议案产生实质影响。
除以上情形以外,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也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通讯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5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92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
6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92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92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
7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92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106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43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02%;反对股数6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43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02%;反对股数6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43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99.7002%;反对股数6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43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02%;反对股数6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1043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02%;反对股数6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9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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