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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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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ock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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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蒋小平先生主持,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28幢(仙林南大科学园智慧园 6 号 C 栋 3 楼)公司 C310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4 月
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
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7490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5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77931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348%;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1、审议通过《刘俊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洪磊述职报告》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郑国华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冷淞述职报告》(已离任)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和提请股东大会授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841534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377827股。
表决结果:同意2933842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2476787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1%;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4994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2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49037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92%;反对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杨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775377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515807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9%;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黄萍萍、陈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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