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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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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5-19 00:00:00 浏览:  4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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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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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2737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22年5月13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周三)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金融街公寓 D 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5月18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315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7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070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1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04080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19%。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9) 审议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交易的议案;
(11)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第(10)项议案、第(11)项议案时,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2)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3)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9981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48%;反对314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5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22%;反对314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4)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010040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872%;反对21461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1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7708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1%;反对2146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6)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894564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5489%;反对302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588%;弃权55641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92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37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71%;反对30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1%;弃权556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78%。
(7)审议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1173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961%;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4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6%;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8)审议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901173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961%;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4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6%;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9) 审议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9015723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71%;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2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4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6%;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
(10)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87881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9855%;反对161984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014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2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36%;反对1619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6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1)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02502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038%;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96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4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6%;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张霞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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