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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选举魏晓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魏晓东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董事的选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魏晓东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潘同文、郭刚、徐燕松
2022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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