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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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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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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5证券简称:洪涛股份公告编号:2022-055
债券代码:128013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25-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1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76245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6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1705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4540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37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37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2、审议《关于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的议案》
同意476054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9%;反对1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267%;反对1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771%;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7619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578%;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59%;弃权5300
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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