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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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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枫叶 发表于 2022-4-29 00:00:00 浏览:  2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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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等)开办证
券投资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四条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公司应具有与证券投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
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证券投资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1第二章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1.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
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2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
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
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4.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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