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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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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执念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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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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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366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366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2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沙秀路 99 号亚厦中心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泽成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3日,其中,
3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
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1514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55082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63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5月1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431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法律意见书
的1.228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15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2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69714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5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69714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69704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69714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714468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6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860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4013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1%;21132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4013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1%;21132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04065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4%;21132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法律意见书
3.455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76090563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9%;1060896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54491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520%;1060896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2%;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86715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81%;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61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法律意见书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714468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10860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697047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3439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04%;6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174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特有表决权股
9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2.84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7145680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5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5%;1427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5%;1427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3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5%;1427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10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2%;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2%;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2%;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7572278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82%;142867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11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见证律师:
乔佳平石志宇钱陆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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