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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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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6-3 00:00:00 浏览:  2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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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7证券简称:新光退公告编号:2022-06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起始日为2022年6月1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
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
3、截至2022年6月2日公司股票已交易2个交易日,剩余13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
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马鞍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12月21日起算。
公司于今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马检刑不诉【2022】4、5号)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马检解保【2022】2、3号),现公告如下:
1、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马检刑不诉【2022】4、5号),
周晓光及虞云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晓光及虞云新不起诉。2、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马检解保【2022】2、3号),因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晓光及虞云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决定解除对周晓光及虞云新取保候审措施。
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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