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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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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6-3 00:00:00 浏览:  4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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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
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上海普利特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重组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橡胶与塑料制品行业,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新材料产品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主营业务为三元、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及其系统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新材料”及产业,涉及到的标的公司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新能源”产业与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不同行业,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等关于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
2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高照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皓徐建豪
部门负责人:
姜诚君
内核负责人:
张卫东
法定代表人:
周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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