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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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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3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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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证券简称:兆新股份公告编号:2022-04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2022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针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1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合计买入合计卖出姓名职务交易区间号(股)(股)
1张章雄核心员工2021-10-27至2021-11-30650039700
2徐汉生核心员工2022-04-261000
3吴耀华核心员工2022-01-27489000
4林金凤核心员工2021-11-02至2021-12-220265000
5黄粤华核心员工2022-02-11至2022-02-1510001000
6刘仕文核心员工2021-10-29至2022-01-04520015000
7王海龙核心员工2022-01-27至2022-04-253730010200
8张鹏核心员工2021-11-08至2022-01-04028000
9李大全核心员工2021-11-04至2021-12-072790027900
10蒋华云核心员工2022-02-14至2022-03-2513001300
11杨国兴核心员工2021-12-130200
12阮扬锦核心员工2021-11-19至2021-12-2330003000
13王华东核心员工2022-01-12至2022-02-171240012400
14李梅核心员工2022-03-10至2022-03-1824001200
15江元核心员工2021-10-27至2022-03-3185007000
16赵文杰核心员工2021-11-02至2022-04-111780017800
17佘晓林职工代表监事2022-04-1501000
18朱和良核心员工2021-11-03至2022-03-301750014000
19罗晨曦核心员工2021-11-05至2022-04-2782005600
20李伟核心员工2021-10-28至2022-03-311260015200
21罗文浩核心员工2021-12-23至2021-12-2419001900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除内幕信息知情人佘晓林先生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共有20名拟激励对象(均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上述21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份事项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前,上述21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
2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3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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