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44|回复: 0

华录百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华录百纳: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1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2022年5月1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提示说明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召开改为通讯方式召开,并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14:0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的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2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证,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5368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64%;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9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的表决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3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49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
反对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06%;反对1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法律意见书8.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可转债及中低风险的中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32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
反对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03%;反对1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32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
反对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03%;反对1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法律意见书11.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5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
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3%;反对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平吕由
2022年5月20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7 15:53 , Processed in 0.299645 second(s), 32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