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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锐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软科技”)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信誉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锐软科技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锐软科技30%股权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锐软科技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梁俊娇李侃
2022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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