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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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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6-3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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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
披露管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含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各部门应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具体排查,主要排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捐赠;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0.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
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
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交易金额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情况上报董事会: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控股的各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3.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4.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其他交易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各子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严格遵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备案。
第九条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
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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