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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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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2-6-1 00:00:00 浏览:  2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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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
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经全体监事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制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监事会主席黄文樟先生、监事俞铖耀先生、监事邢禄坚先生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为该议案的关联监事,按照相关规定需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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