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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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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6-10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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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六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
4-1-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
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4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
二十二、结论意见.............................................15
4-1-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欧科亿、发行人、公指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曾用名:株洲市精诚实业有限欧科亿有限指责任公司、株洲精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欧科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格林美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乐清德汇指乐清市德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株洲精锐指株洲精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南海成长指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粤科纵横指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粤科南粤指广东粤科南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德沁一号指广州德沁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炎陵欧科亿指炎陵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欧科亿切削指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芦淞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芦淞分公司指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A 股 指易的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法》
《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科创板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问答》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编报规则第12号》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募集说明书》指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中天运出具的中天运[2022]审字第90104号、中天运[2021]审字
《审计报告》指第90160号、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7号《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
4-1-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天运出具的中天运[2022]控字第90011号《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内控审计报告》指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中天运出具的中天运[2022]核字第90239号《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指情况的鉴证报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法律意见书》指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发行预案》指行 A 股股票预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本律师工作报告指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月一期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民生证券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天运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与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指局局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1-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事宜;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批准行为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股票面值为 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及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
4-1-6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天运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相
关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相关公安机关向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预案》《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1-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
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
限售期为: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袁美和、谭文清。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袁美和、谭文清,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2000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
4-1-8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审核问答》关于融资规模的要求。
2、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符合《审核问答》关于时间间隔的要求。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60000万
元用于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项目,2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审核问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上限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必要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4-1-9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6、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袁美和、谭文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系由袁美和等5名股东作为发起人,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后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3、除境外销售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1-10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2、发行人子公司:炎陵欧科亿、欧科亿切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5、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7、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8、其他关联方(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
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关联担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4-1-1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主要财产,其财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抵押、查封、扣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3、发行人已与承租方就房屋租赁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的法律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
2、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行为及对外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1-1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真实、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国家环
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国家安
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亦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3、发行人及其下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有效控制产品质量风险。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与关联方构成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与关联方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4-1-1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经核查,本所认为:
《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1-1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上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4-1-16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丁少波傅怡堃
经办律师:
吴慧年月日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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