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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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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jfkobe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2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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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胡克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胡克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胡克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三、关于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于浩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于浩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且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备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于浩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职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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