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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北京二零二二年六月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
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1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之独立性;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七)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3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2(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规定要求或
独立董事中缺乏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査、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4说明。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如第十八条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义务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第二十条所述的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并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说明独立董事当年的履职情况以及其履行职责时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7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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