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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6月14日为授予日,以3.10元/股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2171.1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廖锐浩、崔毅、温和
202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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