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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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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红牛 发表于 2022-6-14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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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25-89660900
Fax: 86-25-896609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简
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年5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5月10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年5月30日,持有公司5.49%股份的股东扬州福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杨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增加的临时提案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会议通知内容、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时00分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安桥路扬
州高新区大厦公司301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5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720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1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2937655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480%;(2)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55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534412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陈明娟女士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7046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2.《2021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7046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3.《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47046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4.《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6928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5596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44141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25146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6.《关于授权开展外汇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6928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5596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7.《关于与先正达集团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806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5596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关联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关于与中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1911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76%;反对508895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050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56%;反对5088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9%;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关联股东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69287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10.《关于子公司农化为子公司作物海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44141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25146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弃权27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覃衡德、吴孝举、Thomas Gray、杨天威、康旭芳、杨舰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得票数占中小其中中小投董事姓名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投资者有效表资者得票数
权的比例(%)决权的比例(%)
覃衡德18468036778.68097259555568.7302
吴孝举18492764978.78627284283768.9643
Thomas Gray 167835257 71.5042 55750445 52.7820
杨天威18494730978.79467286249768.9829
安礼如13963907259.49152755426026.0871
康旭芳18494730978.79467286249768.9829
杨舰17363095273.97347155887467.7487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钟华、任永平、李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得票数占中小其中中小投独立董事姓名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投资者有效表资者得票数
权的比例(%)决权的比例(%)
李钟华22439546195.60109529863690.2245
任永平22639989096.45509730306592.1222
李晨22641589096.46189731906592.1373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俊茹、王牧笛、余旭东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得票数占中小股东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投资者有效表姓名资者得票数
权的比例(%)决权的比例(%)
刘俊茹22642159096.46429732476592.1427
王牧笛22631239096.41779721556592.0394
余旭东22631239096.41779721556592.0394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所作的2021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即为有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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