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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北高新集团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上海市北高新集团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动产公司”)
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市北物业”)与不动产公司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合同签订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2、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
新市北物业与市北集团签订《委托管理框架合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合同签订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叶建芳、杨力、何万篷
2022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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