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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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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6-3 00:00:00 浏览:  2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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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盛宝军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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