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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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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5-31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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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shanghai@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上海市钦江路333号40号楼5楼(公司上
海分公司会议室)召开,鉴于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通讯会议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5月31日9:15至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64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20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87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39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3002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17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300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25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79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300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25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3009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25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269198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73%;反对3818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8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1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927%;反对3818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78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9%。
7.《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胡赓熙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1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关联股东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3454131股)、胡赓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4150370股)
回避本议案表决。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兼任副总经理王立红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436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1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关联股东王立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580000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5(3)《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兼任副总经理张露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关联股东张露(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800000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8.《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徐国良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张奇峰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9.《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1)《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金桃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季龙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杨会烽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01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3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7.(1)、7.(2)、7.(3)均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全部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黄青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王祝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朱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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