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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关于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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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美谷:关于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6-14 00:00:00 浏览:  3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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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奥园美谷公告编号:2022-048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二级子公司南
京空港领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空港”)通知,南京空港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085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南京空港签订的《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所引起的争
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空港领航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空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的
控股子公司,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5%股权。
(三)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案情概述本案件为因工程结算而引起的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款暂定总金额539915625元,该合同尚未办理结算。
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称其施工过程中,已收到合同款461201299.91元,占《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暂定总金额85.42%,仍有部分变更及新增项目工程款等未予结付。
12、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16251589.06元(最终以造价鉴定金额为准);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4491529.73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工费上涨增加的费用
17956468.82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停窝工造成的损失
60326472.34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抢工费用9954800元;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增加钢护筒超耗混凝土费用
2306624元;
(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他损失25684610元;
(8)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南京空港大通
关基地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用300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
以及保全保险费200000元(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合计金额为367477093.95元;
(10)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鉴定费用。
二、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争议标的金额合计9828.1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1%),其中5858.32万元为公司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融资计划债务担保涉诉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南京空港大通关基地项目已陆续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南京空港领航发展有
2限公司一直积极推进项目结算事宜,聘请的结算初审单位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中润”)已与申请人完成了总承包工程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工程造价的核对工作。苏州中润根据申请人已提交的结算资料于2022年
3月出具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结算初审金额为524880178.00元。扣除申
请人确认已收到的合同款461201299.91元,按苏州中润初审结果,被申请人应付结算工程款不超过63678878.09元。公司已于财务账上预计提应付工程款
64337879.24元。
因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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