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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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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

飞天 发表于 2022-5-31 00:00:00 浏览:  2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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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3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修订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3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限..........................................6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7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六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11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决议类型.........................................15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16
第十章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告........................................19
第十一章附则...............................................20
2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雇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如果发行优先股,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大会作决定。
第五条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前述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母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限
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6(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合法有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
7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七)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8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如不符合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长联合其他不少于两名董事组成临时审核委员会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审核。若临时审核委员会认为临时提案涉及事项重大,也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该会议提前通知董事的时间可以少于2天。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
9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
20日或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日。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公告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10(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用公告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与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时,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11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直接、间接取得或控制公司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前未依法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持有该未做信息披露股份的有关人士不得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任一人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举手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
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12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
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否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托的授权或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13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4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决议类型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5(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与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16(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的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即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除非下列人士在投票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举手
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出席及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
以举手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九条如果要求以举手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
17或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举手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一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五十三条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
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票。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采
18用中文,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应
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还需说明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将复印件送出。
第十章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9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以外”、“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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