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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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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2-6-18 00:00:00 浏览:  4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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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其[2022]字0614第0644号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01室
电话:0571-85131580传真:0571-8513213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其[2022]字0614第0644号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受东望时代的委托,作为东望时代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东望时代本次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组,本所律师已于2022年5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重组办法》《第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或首次披露前(孰早)六个月至《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公告前一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望时代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东望时代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
前六个月至《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
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5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重组办法》《第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本次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除赵云池、许根华、陶重阳及中信证券存在交易东望时代股票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交易东望时代股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赵云池、许根华、陶重阳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量(股)(股)
2021/09/27110000110000买入
2021/09/2830000140000买入
2021/09/2950000190000买入
东望时代董2021/11/0330000220000买入赵云池
事、总经理2021/11/05190000410000买入
2021/11/29200000610000买入
2021/12/0337700647700买入
2022/03/14140400788100买入
2021/09/291181700.001181700买入
2021/11/0266900.001248600买入
2021/11/03264900.001513500买入
2021/11/05218500.001732000买入
2021/11/10201600.001933600买入
东望时代子公2021/11/11285100.002218700买入
司浙江正蓝节2021/11/12117680.002336380买入许根华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2022/01/21101200.002437580买入
兼总经理2022/01/24244800.002682380买入
2022/02/11107000.002789380买入
2022/03/14658100.003447480买入
2022/04/15123800.003571280买入
2022/04/1837800.003609080买入
2022/04/194400.003613480买入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量(股)(股)
2022/04/2135800.003649280买入
本次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公陶重阳2022/02/282200022000买入
司0.97%的股
份)
前述人员对上述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赵云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赵云池对于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上述买入东望时代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而实施增持计划的行为,该增持计划已于2021年9月25日进行公告。本人在制定该增持计划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履行前述公告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后续买入行为在2022年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本次重组交易事项之后,且均系为履行增持计划而买入,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持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许根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许根华对于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上述买入东望时代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而实施增持计划的行为,该增持计划已于2021年9月25日进行公告。本人在制定该增持计划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履行前述公告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后续买入行为在2022年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本次重组交易事项之后,且均系为履行增持计划而买入,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持续严格遵守相关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陶重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陶重阳对于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进行上述东望时代股票交易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
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持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上述买卖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东望时代。”
(二)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结余股数(股)自营业务股票账户59054507086973295660信用融券专户000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
2343002343000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东望时代股票5905450股,卖出东望时代股票7086973股;信用融券专户没有买卖东望时代股票;资产管
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东望时代股票234300股,卖出东望时代股票234300股。截至自查期末,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东望时代股票295660股,信用融券专户账户未持有东望时代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未持有东望时代股票。
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根据中信证券的说明,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账户持有和买卖东望时代股票均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决策,属于中信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项目无任何关联。
四、结论意见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
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的主体出具的声明等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访谈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人员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东望时代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郑晓东:______________郑晓东:_______________
王迟:_______________
2022年6月17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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