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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首退公司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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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首退公司的关注函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6-20 00:00:00 浏览:  2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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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1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神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咨询”)自2022年6月7日至16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变动前千翔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神马咨询未持有你公司股份,变动后的两者合计持股比例达
5.0973%。工商信息显示,千翔电力成立于2009年10月,耿靖
祥持有其70%的股份,李昕燕持有其30%的股份。神马咨询成立于2022年3月,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唯一股东为韩玲。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函询相关股东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
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上述两名股东与你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而未予认定
1的情形。
2.千翔电力与其一致行动人神马咨询合计持股已超5%,是
否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如是,请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参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如否,请说明你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具体情况以及仍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
3.结合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的持股情况、你公司股权结构等,
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
4.结合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在你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未
持股的情况,说明上述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大量增持你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未能在合计持股首次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的原因及合规性。
5.结合神马咨询成立时间仅3个月、注册资本较少且截至6月16日其单一持股比例达4.67%等情况,说明神马咨询的设立目的、真实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银行以外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其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从而应予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6.说明千翔电力、神马咨询及其股东是否与你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及股东回复等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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