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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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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2-6-8 00:00:00 浏览:  4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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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
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等其他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与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公司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第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积极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互动易平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投资者联系
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并交由公司妥善保管。
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如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应包括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
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
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
办人对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应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7日附件1
承诺书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附件2
证券代码:000927证券简称: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年月日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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