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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董事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常设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六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及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第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2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3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集人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4(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5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或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6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会议议程;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建立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工作机制。董事会实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8(一)定期报告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中以年度工作报告形式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事先经董事会、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3.报告期内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4.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5.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执行情况;
6.报告期内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7.其他报告事项。
(二)重大事项应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中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报告。重大
事项报告应事先经董事会、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至少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提交股东大会。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执行情况;
2.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3.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4.《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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