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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2)第318-1号
致: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股份”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1.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24日,公司公示了《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6月3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说明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6.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91名激励对象以28元/股的价格授子120.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6月10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1999号)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网站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本页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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