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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古鳌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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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古鳌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2-6-17 00:00:00 浏览:  2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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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内容.......................................7
三、结论意见................................................8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与授权2019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制定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019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姜小丹、章祥余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就,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达成,董事会将按照《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由156万股调整为280.8万股,回购价格由7元/股调整为3.86元/股。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调整后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
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86元/股调整为3.85元/股,同时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8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021年5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85元/股调整为2.55元/股,可回购数量由280.8万股调整为421.2万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6.62万股调整为204.93万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54000股调整为8100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81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2022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2.55元/股调整为2.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90000股后的346744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31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478346.39元(含税);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根据公司确认,该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
1日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55元/股调整为2.54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陈杰杜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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