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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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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2-6-8 00:00:00 浏览:  4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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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精
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精进电动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号)核准,精进电动向境内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555000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7555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发行价
格为13.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333079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印花税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共计
人民币178570973.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4736926.64元。
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73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原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由自筹资金进行补充建设。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募投项目投原预计募集调整后募集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总额资金使用规模资金使用规模
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
147181.0047000.0042066.58
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
250000.0050000.0047218.36
改造项目
3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23000.0023000.0020639.39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80000.0080000.0075549.37
合计200181.00200000.00185473.69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原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2年6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相关
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规模,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进电动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精进电动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楠柴奇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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