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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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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6-14 00:00:00 浏览:  3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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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8号
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诺泰生物,A股证券代码:688076;
徐东海,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进行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基于取得更加完善的资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决定将2021年第三季度收到的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调减15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1530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20.88%,不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
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5.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2019年5月
24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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