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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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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2-6-9 00:00:00 浏览:  3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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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
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7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8
五、结论意见................................................9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本次激励计划指股票激励计划《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激励计划(草案)》指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限制性股票指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激励对象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授予日指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监管指南》指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6月8日。
(三)2021年6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统联
精密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统联精密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经公司、激励对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拟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61419股限制性股票。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监事会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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