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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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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刘哈哈 发表于 2022-6-21 00:00:00 浏览:  3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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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20年、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1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李建军曹惠民黄晓倩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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