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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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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

zxt456 发表于 2022-6-21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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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
核查意见二零二二年六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的核查意见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6号)中要求律师回复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
作的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3、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关注函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
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6号)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2022年6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近期就原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英魁、总经理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6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安机关已立案。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刘英魁、陈枫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银行账户、挪用时间、金额、方式、发现时间、发现过程等,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意见:
2021年5月,公司发现嘉华信息现金流存在异常下降的情况,公司拟对嘉
华信息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但嘉华信息团队不予配合。之后公司对已掌握的嘉华信息财务等资料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复核合同、公开信息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嘉华信息及其子公司江苏嘉华互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互盈”)
大额预存资金所涉及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调查。经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刘英魁、陈枫在运营管理嘉华信息及嘉华互盈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关联公司虚构经营合同,存在采用分批多次预存的方式涉嫌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于2022年6月8日向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5)。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该案尚在侦查阶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7.7.6条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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